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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大学生艺术团是高校开展艺术教育、弘扬优秀文化、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载体,是展示高校艺术教育成果、体现当代大学生精神风貌的主要力量。建设并管理好大学生艺术团是推动高校全面推进美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坚守艺术理想,勇于创新创造,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校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广大学生了解国内外优秀艺术成果,掌握艺术技能,提高艺术素养,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激发创新意识,增强创造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团委对大学生艺术团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规划指导。文化艺术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指导艺术团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排练、演出、艺术团成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应有1—2名常任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按一团一教师的原则,配备专职、兼职指导教师,负责团员选拔培训、节目编创、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团委应切实做好省级大学生艺术团指导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指导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教师组织艺术团排练、演出等,应在评优、评先和发放工资待遇中计入指导教师工作量。学生参与艺术团的排练应按照通识选修课程给予学分,一年不少于2个学分,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四、团委应给大学生艺术团配备指导教师费用、演出、排练物品消耗等相关费用,每年不低于20万元。

五、大学生艺术团应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并按照不同类型艺术团的特点和相应标准要求配备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大学生艺术团应有完整的后备团员培养招收计划。艺术团应适时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公开招收新团员,做好新老团员的交替工作。


第三章 成员管理与排练要求

七、艺术团实行定时排练制度。各分团每周固定排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具体时间由指导教师与团员协商确定,报文化艺术中心备案。

八、团员须按时参加排练,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排练者,须提前向分团长或指导教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说明。

九、排练期间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团干部的安排,保持排练场地安静整洁,爱护乐器、道具、音响等设备,不得擅自挪作他用。鼓励团员在完成规定排练任务的基础上,利用课余时间自主练习,提高个人艺术水平。

十、 考勤与考核:

(一)各分团应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由专人记录每次排练、演出及其他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每月汇总报文化艺术中心备案。

(二)每学期缺勤(含请假)累计超过总排练次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当学期评优资格;无故缺勤累计达3次者,由指导教师予以警告;无故缺勤累计达5次者,视为自动退团。

十一、 团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专业教师的艺术指导;

(二)使用艺术团的场地、设备、器材;

(三)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类演出、交流、观摩活动;

(四)对艺术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获得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十二、 团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及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排练、演出及相关活动,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任务;

(三)维护艺术团声誉,爱护公共财物;

(四)团结协作,尊重指导教师和其他团员;

(五)合理安排学习与排练时间,做到学业与艺术实践两不误。

第四章 演出与实践

十三、大学生艺术团每学期至少组织1场专场演出。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艺术团应主动走向社区、企业,进行公益演出。艺术团应积极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艺术展演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演出任务。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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